報廢機動車拆解總體要求和企業基礎設施控制要求如下: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總體要求,企業基礎設施和拆解過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環境監測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污染控制要求及環境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拆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總體要求
2.1 報廢機動車的拆解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優先采用 資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和設備,防范二次污染,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2.2 報廢機動車拆解建設項目選址不應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2.3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具備集中的運營場地,并實行封閉式規范管理。
2.4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根據 HJ 1034、HJ 1200 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管 理要求進行規范排污。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與排污許可要求,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要求妥善貯存、利用和處置。
2.5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依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向機動車生產 企業獲取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依規開展報廢機動車拆解工作。
2.6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依據 GB 22128 等相關規定開展拆解作業。不應露天拆解報廢機動車, HJ 348—2022 3 拆解產物不應露天堆放,不應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7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 與運行應遵守“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
2.8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及貯存過程除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 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3 基礎設施污染控制要求
3.1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劃分不同的功能區,包括辦公區和作業區。作業區應包括: a) 整車貯存區(分為傳統燃料機動車區和電動汽車區); b) 動力蓄電池拆卸區; c) 鉛蓄電池拆卸區; d) 電池分類貯存區; e) 拆解區; f) 產品(半成品;不包括電池)貯存區; g) 破碎分選區; h)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區; i) 危險廢物貯存區。
3.2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廠區內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作業區面積大小和功能區劃分應滿足拆解作業的需要; b) 不同的功能區應具有明顯的標識; c) 作業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地面應符合 GB 50037 的防油滲地面要求; d) 作業區地面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 C20,厚度不低于 150 mm,其中物流通道路面和拆解作業 區域強度不低于 C30,厚度不低于 200 mm。大型拆解設備承重區域的硬化標準參照設備工藝 要求執行; e) 拆解區應為封閉或半封閉建筑物; f) 破碎分選區應設在封閉區域內,控制工業廢氣、粉塵和噪聲污染; g) 危險廢物貯存區應設置液體導流和收集裝置,地面應無液體積聚,如有沖洗廢水應納入廢水收 集處理設施處理; h) 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應單獨收集、分類存放,中間有明顯間隔;貯存場所應設置警示標識,同 時還應滿足 GB 18597 中其他相關要求; i) 鉛蓄電池的拆卸、貯存區的地面應做防酸、防腐、防滲及硬化處理,同時還應滿足 HJ 519 中 其他相關要求; j) 動力蓄電池拆卸、貯存區應滿足 HJ 1186 中的相關要求,地面應采用環氧地坪等硬化措施,地 面應做防酸、防腐、防滲、硬化及絕緣處理; k) 各貯存區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貯存物的類別、名稱、規格、注意事項等,根據其特性 合理劃分貯存區域,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3.3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內的道路應采取硬化措施,如出現破損應及時維修。
3.4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做到雨污分流,在作業區內產生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 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廠區內應按照 GB/T 50483 的要求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掃碼關注我們
掃碼聯系我們
咨詢熱線
177-0346-1206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長風西街街道千峰南路保利海德公園2期11號樓1單元601號
版權所有:山西正航環??萍加邢薰?nbsp; 備案號:晉ICP備2022007114號 公司郵箱:sxzhhbkj2019@163.com 技術支持:龍采科技